一個判詞寫9年,販毒變擁毒 !有沒有搞錯?
哇!我們大馬的司法制度真的很厲害。
過去有很多案件一審就要審幾年,現在就連寫一個判詞也寫了9年。
最後,讓毒販的販毒罪名輕判為擁毒,從死刑改為坐牢18年兼鞭笞12下。
怎麼會這樣?那個毒犯販賣50公斤的大麻咧!如果當時讓它流出市場,會害死多少人?
因為一個9年後才發表的判詞,這名毒販就逃過了死劫。
很值得考慮的問題是,為甚麼法官寫一個要寫那麼久?還要拖延了9年5個月來發表?
那麼,再想一想,警方那麼勤力肅毒幹嘛?我國的法律又為何要保留死刑的刑罰?
乾脆廢除毒品法令,讓毒販拿正牌開便利店好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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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布城訊)販毒死囚因法官拖延逾9年才發表判詞,讓他的罪名減為擁毒罪,而逃過一劫,從死刑轉為被判入獄18年兼鞭笞12下。
被告是從事魚菜販的峇哈占布,他在1998年4月26日於高庭被判販運50公斤大麻罪成及死刑,但因已升為上訴庭的法官,拖延了9年又5個月後,才在今年9月26日書寫判詞,而讓他從鬼門關中走了一回。
45歲的被告向上訴庭提出上訴時,控方基於公正利益,決定將關在彭加蘭監獄長達11年的被告,從販毒指控改為擁毒。
被告代表律師卡巴星強調,此案所涉及的毒品重量相當大,但上訴庭應考慮法官拖延9年又5個月才書寫判詞,這期間被告是屬於死囚。
販運50公斤大麻罪成
他說,被告已婚並育有3名孩子,他要求法庭考慮被告過去9年來因死囚身分,精神上所蒙受的痛苦給予被告輕判。
代表控方的王昌傑副檢察司聲稱,此案控方是因法官延誤發表判詞的特殊情況才減輕被告指控,他指控方不承認案件存有弱點。
由於涉及毒品數量龐大,他要求法庭判被告最高坐牢20年刑罰,及鞭笞至少12下至15下,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。
由拿督維拉劉國民、拿督拉勿斯及拿督再潤阿理法官組成的上訴庭三司,較後判被告坐牢18年兼鞭笞12下。
被告是在1996年12月31日,在吉蘭丹話望生警局前販運5萬零607克大麻,觸犯危險毒品法令39B條文。
修改後的控狀則指被告觸犯有關法令39A(2)條文,此條文最低刑罰是坐牢5年及最高20年,並強制性鞭笞10下。
(光明日報•2007.11.13)
標籤: Malaysia Bole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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